股权中的67%、51%、34%、30%、20%,代表什么意义?

作者:songjingtao   已查看:14022     发布时间:2020-01-22 12:05:48

股权分配中,67%、51%、34%、30%、20% 的股权对控制权分别有哪些不同?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01 


股权生命九条线


1、绝对控制权 67%,相当于 100% 的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
2、相对控制权 51%,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权 34%,一票否决权 。
4、30%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5、20% 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
6、10% 临时会议权,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7、5% 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8、临时提案权 3%,提前开小会。 
9、代位诉讼权 1%,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在2016年度的商战中,与王石相关的宝万之争、与董明珠相关的收购事件都一度被炒得轰轰烈烈,有关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纠纷被热烈讨论;年底,90后美女“空空狐”的创始人兼 CEO 余小丹又“控诉”投资人周亚辉在其生病期间将其“踢出局”,掀起投资圈和创业圈的一阵波澜……


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久的命题。


大部分企业,都不是上市公司,所以,先从非上市公司说起。

 02 


非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其控制力


方法一:掌握控股权是王道


谁拥有的股权越多,谁掌握的控制权就越牢固,这是每一位商界人士都深谙于心的常识。那么,管理层的股权要把握到什么程度才能带来“安全感”呢?通常,我们把持有 67% 以上的股权称为“绝对控制权”,因为这代表着管理层拥有了三分之二的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由此可见,“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是一个极具诱惑力的比例,它代表着管理层难以撼动的决策地位。


方法二:表决权带来控制权


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可以给出的建议是——归集表决权。归集表决权的方式有许多种,例如表决权委托、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构建持股实体等。


通过构建持股实体,以间接加强管理层的控制力,是三种方式中最为复杂但也更为稳定可靠的方式。


常见的操作方式是:管理层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目标公司的持股实体,同时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的董事、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最后达成掌握目标公司表决权的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若持股实体是有限合伙企业,那么管理层的地位必须是普通合伙人而非有限合伙人,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来控制的,有限合伙人并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方法三:设定限制性条款


设定限制性条款并不能对管理层的控制权起到“强化”效果,但可以起到防御性作用。


限制性条款大多体现在公司章程之中。一方面,限制性条款可以赋予管理层“一票否决权”,例如针对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融资、公司上市、公司的年度预算结算、重大人士任免、董事会变更等等。


管理层,尤其是企业的创始人可以要求没有他的同意表决不通过。如此一来,即便管理层的股权被稀释得较为严重,也不会导致被“扫地出门”的结局。


另一方面,为了拿下董事会的“战略高地”,在公司章程中,还可以直接规定董事会一定数量的董事(一般过半数)由核心管理层委派。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对章程的法定、意定事项的范围有所限制,在设立限制性条款时,必须时刻避免触犯法律制度的框架。


方法四:其他


原则上,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因此,股东会是有权按照自己的判断罢免董事成员的。但如前文所述,对于有限公司的管理层而言,依然可以在策略上有所争取。


此外,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职工代表董事,则该职工代表董事不能随意被股东会罢免。《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罢免董事的决议方式与选举董事时的决议方式相同时,才可以形成有效的罢免董事会的决议。《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公司可以采取直接投票制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若采取直接投票制选举出的董事,应当通过直接投票制的方式予以罢免。


相同地,若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出的董事,应当通过累积投票制的方式予以罢免。若投票方式不吻合,则不能随意罢免。当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营等外资企业不受此约束。


 03 

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其控制力


方法一:扩股


扩股系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可以增加企业的资本金,管理层有机会扩大持股比例。扩股的具体方式有多种,包括:


在二级市场增持股份; 
通过定向增发进行扩股; 
与其他股东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其他股东的股权。

就定向增发而言,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时,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 10 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市价均价的 90%,发行股份 12 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对管理层而言,他们最常通过 MBO 程序取得公司的控制权。

MBO 程序(Management Buy-Outs,“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从而引起公司所有权、控制权等变化,以改变公司所有制结构的一种行为。通过管理层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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