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不平凡的2021年:全国股交行业发展情况盘点

作者:admin   已查看:630     发布时间:2022-03-04 14:25:28

一、国务院要求为专精特新企业设专板、发债券,扩大市场化融资

11月6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实事清单》提出,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广设立‘专精特新’专板。”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债券融资,通过市场化机制开发更多适合中小企业的债券品种,完善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扩大债券融资规模。”作 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性股权市场在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方面迎来良机。

截至2021年末,全国已有15家股交中心设立“专精特新板”或特色板块服务区域内专精特新企业,另外还有十余家拟推出“专精特新板”,助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稳步前行。其余股交中心也在积极行动,开展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辅导、直接融资线上培训、专场融资对接会等一系列投融资服务活动,持续精准服务专精特新企业。截至撰稿时,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板及专精特新企业累计挂牌近2000家,培育专精特新后备企业1700余家,企业融资超百亿元。

二、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联动发展,新四板对接北交所成为热点

增强多层次资本市场联动发展,对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发挥四板市场的企业孵化培育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21年,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沪深交易所、北交所的协作继续加强。

4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天津市金融局、天津证监局、天津OTC等共同签署了《关于共建深圳证券交易所天津基地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天津基地正式揭牌。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股交中心三方签署《关于共建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贵州)基地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贵州基地正式成立。

2021年,多家股交中心以“专精特新专板”建设为契机,开展推进企业北交所上市系列活动,充分发挥自身作为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综合运用平台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不断吸引中小微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挂牌融资,帮助企业树立规范发展意识;重点培育区域内上市后备企业尤其是专精特新企业,与新三板、北交所等更高层次资本市场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彰显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苗圃功能。

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联动日益紧密,区域性股权市场“塔基”作用越发显现。未来四板市场将承担起推动培育规范中小企业,向全国资本市场输送优质企业的使命。

三、国有股权交易职责回归区域性股权市场

2019年,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清整办函〔2019〕131号)。《指导意见》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要“逐步形成良好的市场生态,为省级行政区域内国有股份、债转股等各类股权资产进场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挥信息集中、资本集聚和专业服务优势,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场化债转股提供服务,促进国有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国有股权形成市场化价格,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结合落实财政部发布的《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20〕92号),多个省级人民政府出台文件,确定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辖区内唯一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机构。

截至目前,已有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吉林股权交易所、河北股权交易所、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等6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被授予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资质。

四、区域性股权市场债券市场风控体系建设会议召开

2021年,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融资增长缓慢。2021年3月31日,区域性股权市场委员会召开首次债券市场风控体系建设研讨会。各股交中心就债券业务风控体系建设提出专业建议,为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区域性股权市场委员会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拟定了《可转债业务规则》、《可转债业务负面清单》。目前,两份文件草案已经基本定稿,待履行审批程序。

五、中基协取消同一实控人新设同一类型基金管理人备案的限制

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上,有政协委员针对中国基金业协会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做出提案,呼吁协会在满足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允许同一实控人新设同一类型的基金管理人。证监会于2月26日公布相关答复。

证监会首先明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均未对同一实际控制人新设同一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按中基协自律规则,在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的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并作出书面承诺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可申请登记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一家基金管理机构,对推进股权投资业务极其重要,取消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限制,扫清了法规障碍。

六、证监会与市场监管总局再一次沟通协调建立登记托管信息对接机制,全国工商联助力

2021年3月,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正式报送提案《关于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与商事登记机构之间建立信息对接机制的提案》,呼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意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对接机制。

《提案》指出: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机构是《证券法》授权的合法的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但在实际运行中,还没有实现与各级地方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导致相关市场主体之间一直存在关于股权信息的不对称,容易引发权属纠纷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对此,证监会于2021年8月2日办理《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438号(财税金融类136号)提案答复的函》(证监会〔2021〕362号)。在《函》中,证监会表示,实践中,天津等部分地区的股权登记信息对接机制实现形式已取得良好的效果。下一步,证监会将积极落实国发〔2014〕17号、国发〔2015〕32号文件相关要求,协调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对接机制,加强互联互通。

2020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开展非上市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和股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内金监发〔2020〕12号),明确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是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负责辖区内非上市股份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他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服务。

2021年7月,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渝金〔2021〕145号,文件落实了国务院国发〔2015〕32号文有关工商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对接机制的部分要求,实现数据信息实时查询和信息共享。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和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在登记托管政策方面的重大突破,为全国股交同行提供了先进的借鉴案例,为股交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七、全国股交中心全家福亮相,云南股交开业,证监会发布35家备案名单

2021年9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布云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通告》(云政函〔2021〕87号),确定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为云南省唯一合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2022年1月7日,证监会公示备案的35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名单。

八、12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区块链建设试点工作

1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原则同意天津等12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区块链建设试点工作的函》(证监办函〔2021〕869号),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区块链应用方面走在证券市场前列。

通过推动区块链建设,试点中心实现与“中国证监会监管链+地方业务链”的深度融合,建立健全统一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或服务平台、大数据服务机构、征信机构等各类主体参与试点,形成数据共享,资源互通的生态体系。并进一步通过区块链技术,规划构建区域性股权市场数字化新生态,建立基于“区块链+大数据”的企业上市、股权估值评价分析系统,开展企业评估、数据沉淀、企业画像等,提升中小微企业的直接、间接融资的便利性。

九、区域性股权市场浙江创新试点取得重大进展

2021年年初,证监会批准浙江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和制度试点。2021年12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区域性股权市场浙江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1〕84号),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政策支持体系,保障创新试点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在中国证监会、浙江省政府、沪深北交易所、各地市县政府等各级单位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在短短的一年里,各项试点工作稳步推进,试点案例频频落地,取得了一定的试点成效。

一是政策供给强化创新驱动,明确完善地方政府政策支持体系,重点加强优质企业股改规范、普惠服务、数据共享、财政支持、政府投资基金和政策性担保机构参与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保障创新试点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制度创新增进互联互通,浙股交与全国股转公司形成工作协同机制,率先建立浙股交挂牌企业转新三板挂牌“专人对接、提前辅导、分道审查”的绿色通道。在中国证监会市场二部的协调与支持下,浙股交与中国结算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账户对接规范》,明确开户要素标准,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登记效力。

三是分层培育落实普惠服务,浙股交通过搭建省市县三级企业规范培育体系、资本市场普惠服务体系、创新上市培育数字化支撑体系,为不同规模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相匹配的融资上市服务,扎实推进创新试点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截至2021年底,浙股交累计举办培训137场,服务企业5218家次;累计举办项目路演61场,服务企业336家次;累计推动16家企业在沪、深、港交易所上市,100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浙股交创新试点建设工作为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培育中小企业提供实践样本。

十、证监会同意北京、上海股交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2021年6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发布《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国内首份基金份额转让交易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国资基金份额转让和退出路径,并对基金份额登记备案和出质服务体系的建立进行了探索,为区域股权市场创新提供了实践样本。截至2021年末,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累计完成12单基金份额转让交易,涉及份额认缴金额30.19亿元,交易金额10.41亿元,年累计完成8笔基金份额质押业务,规模达7.96亿元。

2021年11月29日,证监会批复同意在上海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上海成为全国第二家拿到试点资格的股交中心,为试点推向全国又近一步。截至目前,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已发布四支基金的份额转让信息,总份额达7.42亿份。转让方除了国资背景的LP外,还有个人LP,其中国资LP份额为7.4亿份,个人LP200万份。

2021年12月24日,央行、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提出,“ 支持成渝地区股权交易平台依法开展登记托管、交易品种等业务创新,研究探索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的可行性。 建立辐射西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合作机制,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 ”“探索完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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