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02
投资金融商品所获收益缴纳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1)持有期间收益
①获取的固定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获取的保本浮动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获取的参与风险的非保本浮动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出售转让的收益
转让各类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产品转让。
03
股权转让缴纳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04
无偿借款缴纳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无偿借款服务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服务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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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融商品所获收益缴纳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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