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证券监管局: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监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做好青海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将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成为青海省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重要平台,我局严格按照《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有关事项的函》(以下简称《落实函》)要求,快速反应,精心筹划,扎实推进青海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通知》《办法》发布后,我局组织相关处室,通过集中学习、研讨交流等形式,深刻领会《通知》《办法》精神,提高监管认识,理顺监管思路,明确监管重点。
二是防范风险,规范发展。按照《通知》《办法》《落实函》要求,联合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以“自查+现场检查”方式,督促青海股权交易中心规范发展,要求股交中心以合规发展为基础,风险防控为核心,开展合规自查整改,摸清存量私募债券风险底数,完善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严格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积极妥善解决跨区域经营问题。
三是建立机制,加强协同。积极推动省金融办与我局签订《青海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监管合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业务交流与培训机制,双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管协同,按照既有利于规范、又有利于发展的要求,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为青海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是明确定位,优化环境。我局及时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报送《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请示》,提请省政府按要求公示辖区唯一合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名单,函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制定青海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进一步完善措施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省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功能。青海省政府于2017年8月10日在省政府官网公示青海股权交易中心为青海省唯一合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根据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主体意识,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强化监管协同,切实做好风险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促进青海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为服务青海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