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发布

作者:meirijinrong   已查看:831     发布时间:2018-08-23 15:08:37

为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制订并发布了《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简称“规范”),原《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同时废止。规范明确,证券公司入股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保持业务独立,不得利用股东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规范,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可以加入证券业协会成为特别会员,接受自律管理和服务。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投资入股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业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


  证券公司可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以下业务:


 业  务

business

① 推荐企业挂牌;

② 承销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推荐本公司承销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

③ 代理开立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账户;

④ 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

⑤ 利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管理的资产管理等产品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证券;

⑥ 为证券的非公开发行组织合格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或其他促成投融资需求对接的活动;

⑦ 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信息;

⑧ 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⑨ 改制辅导、管理培训、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相关服务;

⑩ 推荐企业展示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规范强调,运营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① 单独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② 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③ 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④ 私自泄漏投资信息,或利用客户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⑤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投资信息;

⑥ 从事损害所在运营机构利益的不当交易行为;

⑦ 进行利益输送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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