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情况

作者:meirijinrong   已查看:1105     发布时间:2018-10-16 15:26:05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情况

      (一)信用担保特征

       信用担保也称第三方信用担保,是在保证担保方式基础上,引入第三方信用担保机构,为银行贷款(或其他资金供应方)提供足值担保,从而弥补企业融资的信用缺失,促成借贷双方交易实现的担保方式。

       相对于一般保证担保,信用担保具有下列特征:

      (1)附从性。信用担保是应企业请求,由信用担保机构向债权人做出的保证担保。信用担保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债务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者撤销而不复存在时,信用担保债务也就不再存在。

      (2)补充性。信用担保是对主债务的补充,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担保机构才承担保证责任。

      (3)高风险性。担保本身是风险催生的产物,从事担保就是经营风险,尤其是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被担保企业具有资产规模小、资信能力低、抗风险能力弱、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集中体现为担保风险,因而成为市场公认的高风险业态形式。

      (二)信用担保机构和担保体系

      信用担保机构是居于债务人(企业)和债权人(银行或其他资金提供方)之间,利用自身信用,为债务人提供信誉证明,为债权人提供资产责任保证,以促进金融交易的专业化中介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担保机构具有缓解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分担债务风险、促进资源有效配置、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功能。担保机构按市场分工可分为不同类型。

       1.按经营业务范国不同,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

      (1)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金融交易过程中与银行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自己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信用担保机构。

       根据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业务范園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和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经批准可以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自营投资业务、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等。

      (2)非融资性担保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从事非直接融资类的一般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国包括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2.按举办主体和设立目标不同,分为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

      (1)政策性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出资(或控股)举办的,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业公司。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采取“政策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运营模式。担保对象明确为在当地注册缴税,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围内的小微企业。但是,如何将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与其自身生存发展的可持续性统一起来,一直是政策性担保公司需要解决的问题。

      (2)商业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由个人或企业出资举办,经营信用担保业务的专业化公司。商业性担保以盈利为目标,担保对象不拘泥于大中小企业,仅受限于资金实力。加上担保需求因素,目标对象般为中小型企业。

     (3)互助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是中小企业为解决自身融资问题而组建的自益性担保机构,多由地方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或“三农”生产经营合作组织牵头发起。基本特征是自发出资、自我服务、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3.按担保市场层次性,分为四级担保体系

       围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目标,从中央到地方,以省、市、县各级政府举办的政策性担保为引导,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为“两翼”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三)构建新型担保体系展望

       融资性担保本质上属于金融服务业务,遵从规模经济一般规律。由于国内担保行业起步较晚,政策性担保机构财政注入资金有限,商业化担保机构出身草根,财力有限,普遍存在先天不足,后天业务单一,缺乏资本金补充机制,所以担保行业总体发展较慢,与金融业快速增长差距不断扩大,与加快发展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

       为此,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提出构建新型融资担保行业的16条意见。意见确定构建新型担保行业要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发展目标是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形成结构合理、竟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担保体系;省级再担保机构三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散机制;小微企业和“三农”单位五年内在保户数占比要达到60%目标;基本形成适合行业特点的运行体系和监管制度体系。同时提出13条政策措施:

       一是大力发展以省级、地市级为重点的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主力军,支撑行业发展。

       二是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按照信用中介的内在要求,经营好信用、管理好风险、承担好责任,提升实力和信誉,做精风险管理,发挥“接地气”优势和“放大器”作用,形成独特核心竞争力。

       三是加快再担保机构发展,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三层组织体系,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

       四是建立和完善再担保机制、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组带,构建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

       五是改进完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和省级再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着力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六是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鼓励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省级再担保机构应对银行担保货款风险合理补偿,建立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七是完善银担合作政策,商业银行要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积极扩大、深化银担合作,对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放大倍数、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间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货款的风险容忍度。

      八是优化银担合作环境,加快建立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根据信用记录,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差异化管理。

      九是加快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建设,推动《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出台,完善融资担保监管法规体系、统一的行业信息报送和监测体系、监管部门履职尽职评价体系。

       十是明断地方监管责任,各级政府作为监管责任主体,加强监管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资源配备,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一是加强行业自律和人オ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素质,推进队伍建设。

      十二是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好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対融资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

       十三是营造支持发展的良好环境,开展对非融资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加强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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