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大限已定 2020年底前完成

作者:meirijinrong   已查看:1461     发布时间:2018-12-05 08:49:03
    经济低迷、多部门出手纾困民营企业之际,针对“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仍未止步。

    12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委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明确提出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

    “僵尸企业”是在2015年11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的,通常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提出要“加快推进‘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加大支持国企解决历史包袱。”“去产能”则是在一个月后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定下的五大任之一,主要针对产能过剩企业。

    2016年初,国资委摸底的情况显示,央企层面的“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达2041户,国资委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这两千多户企业的“处僵治困”工作。地方情况则各不相同,比如广东省上报的国有“僵尸企业”为3385户,湖北省有105家省属国资“僵尸企业”。

    此次通知要求,各地定期确定需要开展债务处置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名单,并及时通报相关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尚未确定过处置名单的地方政府,应在通知发布后三个月内确定首批名单,并合理安排确定后续处置企业名单。

    哪些债务在处置范围内呢?通知明确,需要处置的债务不仅包括“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还包括统借债务和担保债务。对于企业集团的统借债务,通知允许相关企业和债权人从中清分出实际用于“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债务,纳入直接债务一同处置;对于担保债务,通知提出企业和债权人可自主协商解除企业集团或第三方的担保责任。企业及各利益相关方应按照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兼并重组、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方式进行处置。

    对于处置方案的形成和实施,通知也提出了明确的时限要求:各相关利益方应在名单确定后六个月内协商一致形成重组方案;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的“僵尸企业”,应在六个月最多再延长三个月内形成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针对部分无法在规定时限内达成债务重组方案,或因其他处置困难导致资产负债率持续偏高的企业,通知指出,符合条件的应列入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对其债务融资和其他经营行为实行严格限制;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转入破产司法程序进行债务处置。

    此次明确设定处置方案时限,主要是因为此前不少债务违约的企业迟迟没有拿出债务处置方案。比如,违约很久的云峰集团、天威集团等,到现在都没有拿出债务重整方案;有的企业即便进入破产重整,也迟迟没有任何结果,没有拿出像样的方案。

    由于“处僵治困”涉及企业、债权人、职工、政府等多方利益主体,其推进一直困难重重。对此,通知提出要完善“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抵押物处置规则,严格展期续贷等业务的实施条件,严禁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维持“僵尸企业”存续,支持开展土地再利用,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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