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永续债破题

作者:meirijinrong   已查看:454     发布时间:2019-01-03 09:18:15

    以永续债为突破口,新一轮的银行资本补充计划启动了。


    2018年12月26日上午,据央行官网消息,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办公室近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多渠道支持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有关问题,推动尽快启动永续债发行。


    按照监管定义,永续债(perpetual bond)是一种无固定期限或到期日为机构清算日、具有一定损失吸收能力、可计入银行其他一级资本的债券。


    当前形势下,有效补充银行资本是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的关键着力点。”2018年12月26日,一位接近金融委办公室人士对财新记者指出,这对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提振中国资本市场都具有重要意义;他进而指出,商业银行能够发行永续债,有利于银行通过补充资本扩大放贷能力,更加具备条件和实力来满足实体经济的需要,包括缓解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当然,银行的放贷意愿,除了受制于资本压力,还受负债压力、有效信贷需求等多种因素影响。


    除此,尽快推动永续债发行的另一原因是,作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的四大行,面临总损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TLAC)的达标要求。兴业研究报告指出,理论上讲,只要附加条款满足相应层级的监管要求,永续债可以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或TLAC。四大行或将成为首批试点发行永续债的银行。早在2018年年中,中行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相关方案,只待监管批复。


    银行发行永续债一事,是以金融委名义推动的。这意味着,在部委加强协调下,后续监管细则或将很快出台。至财新记者发稿时,银保监会关于永续债的付息、期限、减记触发条件等核心内容的细则尚未发布。


    法律障碍有望扫清


    虽然监管鼓励银行通过内生方式补充资本——即利润留存,但多种方式补充资本,也是题中之意。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通过优先股、配股、定增、可转债、二级资本债、IPO等外源性方式补充各级资本。


    但对于国际上商业银行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的主要工具永续债,中国国内银行尚未试水。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至今全球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总规模接近1200亿美元,其中永续债占80%。


    其实中国在2015年之后,实体企业发行永续债就比较普遍,至2018年底企业发行永续债规模已经超过1.5万亿元。但用永续债补充银行资本,为何迟迟未能推动?


    据记者了解,早在2016年,央行、银监会(现银保监会)等已讨论过银行能否发行永续债,但彼时银监会觉得不大可行。永续债和优先股类似,都可以作为银行的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与优先股相比,永续债的发行流程短,也无需修改公司章程,但其约束也很明显:目前在国内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


    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是股份制公司发行的一种债务契约,公司承诺在未来的特定日期,偿还本金并按事先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是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其他一级资本应该不设到期日。因此,正如兴业研究分析师郭益忻所指出的,银行永续债如果作为公司债券发行,在期限这一问题上将出现与《公司法》相悖的情况。不过由于《公司法》开了“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口子,因此郭益忻建议,可考虑通过国务院层面,将一级资本债定义为“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从而使其在法律层面无瑕疵。


    除此,民生银行研究院金融发展研究所主任王一峰指出,当年银监会也已注意到,从法律层面看,《公司法》《证券法》对于永续债发行人拥有的减记或转股权利,难以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且由于资本工具发行合约无法归入《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而根据自治原则订立的合同,其履约具有不确定性——这也是另一种法律障碍。


    目前,这些法律障碍将有望被一一打破。比如在期限上,此前有接近银保监会人士对财新记者指出,“巴塞尔协议Ⅲ对其他一级资本不设到期日;如果永续债是可续期债,与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存在矛盾。”2018年2月,央行发布3号文《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创造性地提出了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这被市场视作银行永续债破题。


    随后的2018年3月12日,银保监会联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推动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为商业银行发行资本工具创造有利条件。这些资本工具包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


    未来银行发行永续债的法律障碍,有望尽快基本扫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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