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落户济南最高补助1.2亿元,私募机构、科创板上市都有补助

作者:meirijinrong   已查看:370     发布时间:2019-01-06 23:49:20

近期,济南市政府出台《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在金融圈引起较大的关注。

此次政策拿出真金白银,而且扶持力度非常大,鼓励金融机构集聚落户发展,比如新设立或新引进金融机构最高标准是实缴资本50亿及以上,补助1.2亿元;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落户最高补助金额2000万元,实缴50亿及以上;还有,对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600万元。

首先是对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包括新设立、新引进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增资,分公司落户等情况,都给予补助。

比如新政策将金融机构最高补助金额由1亿元提升至1.2亿元;将外资银行、省外城商行一级分行补助金额由400万元提升至500万元;还将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金额由200万元提升至300万元。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标准是: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亿元。

还有,4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亿元;

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

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

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

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

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

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

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2、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助。

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1)对外资银行一级分行、全国性大型银行一级分行或省外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500万元;对省内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

(2)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300万元。对保险公司济南市级分(支)公司,补助200万元。

(3)对法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法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200万元;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补助50万元。

(4)对已获补助的证券、期货营业部升级为一级分公司的,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参照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5)对金融机构在县域新设立的支行、支公司,补助50万元。

4、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外资银行办事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500万元。

5、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给予扶持,最低300万最高2000万

对私募股权机构的扶持政策也值得关注。扶持对象要求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济南市,且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比如将股权投资企业最低补助金额由100万元提升至300万元,最高补助金额由1500万元提升至2000万元。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最高标准是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

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

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

5亿元(含)至15亿元的,补助600万元;

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募集资金10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

5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

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

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

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300万元。

3、对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

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

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5、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6、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的资金补助,按政府出资比例相应扣除政府出资部分享受的资金补助。

对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大,科创板上市一次性补助600万

此次新政对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济南市的企业,在上交所(含科创板)、深交所以及在境外上市公司,也给予一定扶持。

值得关注的是,新增对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600万元。同时,将企业境内外上市补助由过去的500万元提高到800万元,将企业新三板挂牌补助由过去的1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1、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

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

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200万元;

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400万元。

新迁入济南市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

2、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600万元。

3、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

4、对首发上市的公司按融资额(含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给予补助:融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补助80万元;达到5亿元(含)、不足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不足5亿元的,补助20万元。

5、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

6、对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地方经济贡献,按其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拟上市公司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600万元;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7、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待审的,补助50万元;企业挂牌成功的,补助250万元。

新三板挂牌后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50万元。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制并在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8、鼓励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9、对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转到新三板挂牌、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或新三板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参照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10、市金融办、财政局每年度对各区县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对各区县在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组织的各类重大活动,参照实际发生费用数额给予适当补助,每区县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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