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迎利好:股权质押违约可展期 新增交易限制放宽

作者:meirijinrong   已查看:445     发布时间:2019-01-21 10:51:22


上市公司特别是民营上市公司迎重磅利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关于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相关要求,鼓励和帮助市场主体主动化解风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了《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主要有两大利好:一是优化违约合约展期安排,融入方违约且确需延期以纾解其信用风险时,可以以存量延期方式缓解融入方还款压力;二是放宽旨在解决合约违约而新增交易的部分限制。

两大利好:违约合约可展期 新增交易限制放宽

《通知》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优化违约合约展期安排,明确融入方违约且确需延期以纾解其信用风险时,若累计回购期限已满或将满3年,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可以超过3年,以存量延期方式缓解融入方还款压力。

二是明确旨在解决合约违约而新增交易的特别安排。

从按此前的规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在风险管理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

3、证券公司应当加强标的证券的风险管理,在提交交易申报前,应通过中国结算指定渠道查询相关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该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

4、融入方所持有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相关业绩承诺履行完毕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

5、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其中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

6、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质押率的确定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因素全面认定并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

而新的《通知》规定,对于新增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可不适用现行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办法关于单一融出方及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上限、资管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涉及业绩承诺股票质押回购限制及质押率上限等条款,以新增交易方式缓解融入方流动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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