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LP退出之财产份额转让条款解析

作者:meirijinrong   已查看:583     发布时间:2019-02-21 11:07:03

私募基金在募集和运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投资者出资变化,包括新的投资者进入、原有投资者部分转让所持基金份额、原有投资者完全退出等情形。如何合理运用规则顺利实现退出,是摆在投资者面前的现实问题。为叙述方便,本文以合伙型私募基金为例进行实务分析。

 

一、LP如何实现退出

 

(一)当然退伙

 

LP退出的一条途径是满足当然退伙情形。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显而易见,能满足当然退伙的情形很少出现。

 

对于退伙的其他情形约定,《合伙企业法》仅在普通合伙企业部分有相关规定。所以对于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基金来说,需要在合伙协议里具体约定。

 

(二)退伙条款


相对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退出并不是那么方便,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投资周期较长(5至10年),GP希望每一个LP都能长期、稳定持有基金份额。因此在基金协议里,对LP的退出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下面是一个常见的限制条款:

 

1. 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并退出合伙企业,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出资额的要求。


2. 如有限合伙人为满足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监管规定的变化而不得不提出退伙,则该有限合伙人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通过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的方式退出合伙企业。

 

3. 如有限合伙人被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认为该等有限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该有限合伙人退伙。

 

可见,LP通常只能选择转让合伙企业权益(基金财产份额)实现退出。同时,GP对LP的退出有较大的决定权。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LP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LP权益转让)是LP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合伙企业的重要方式之一。

 

另一个有条件的LP退出条款:

 

有限合伙人仅在取得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方可按以下方式从本合伙企业退伙:

(1)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符合条件的替任有限合伙人,

或(2)按照其与普通合伙人另行达成的其他退伙方式。

 

该退伙条款除了允许以合伙权益转让的方式退伙外,还留有一个“后门”,LP可以与GP单独达成退伙协议。

 

二、权益转让解析

 

LP常常会采取找到“替任有限合伙人”的办法部分或全部退出合伙企业。该行为应当参照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条款执行。

 

(一)转让条件

 

转让条件的设置不仅决定了LP是否能顺利退出,也框定了转让的流程和所需准备的文件。


未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权益,也不得将该等合伙企业权益直接或间接质押、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方。不符合本协议规定之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皆无效,并可能导致普通合伙人认定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拟转让合伙企业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提出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的申请时,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1)   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

(2)   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并将遵守本协议的书面文件、受让方与普通合伙人签订的认缴出资确认书、其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

(3)   转让方或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若普通合伙人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则可决定放弃本条第(2)项或第(3)项的条件,而认可该等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申请为有效申请。

 

(二)转让程序和要求


LP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办理财产份额转让手续。与股权转让类似,合伙企业权益转让中,会约定其他LP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当其他LP同意放弃行使该权利时,才能将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给新LP。当然,如果受让方在原有LP里,则不受此规则约束,只要GP同意,双方可以直接进行权益转让。

 

除转让方向其关联方或指定方转让合伙企业权益以外,对于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合伙企业权益,同等条件下,转让方以外的其他守约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普通合伙人应就权益转让事宜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该等书面通知发出后三十(30)日内,其他守约合伙人有权经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行使优先受让权,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守约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额比例确定受让份额;上述三十(30)日期限内,守约合伙人未全部或部分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对于剩余的拟转让合伙企业权益,转让方可向拟议受让方转让。

 

受让方应同时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及转让方与普通合伙人签订的关于认缴本合伙企业出资的认缴协议的约束、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并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以上条款也同样框定了转让的流程和所需准备的文件。


股权转让需要具备的要素主要包括新的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缴纳股权转让税款等。股权转让的具体办理流程在各地的工商和税务部门会有差异。

 

合伙企业权益转让在流程上与此类似,所需准备的文件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会有所不同。

 

(三)权益转让示例

 

以下是比较简单的一份权益转让文件。由于LP权益转让通常需要取得GP的书面同意,因此权益转让协议一般由旧LP(转让方)、新LP(受让方)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共同签署。

 

鉴于:

1、XXX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XX。

2、甲方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人民币【X】万元,丙方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人民币【X】万元。

3、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持有合伙企业【X】万元权益(以下简称“转让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X】万元购买该等转让权益(以下简称“本次权益转让”),丙方同意本次权益转让。转让后,甲方不再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乙方成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人民币【X】万元。

鉴此:

经过甲乙丙三方协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X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等有关规定,于【】年【 】月【 】日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转让价格

本次权益转让对价为人民币【X】万元,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完成付款。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条 同意转让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普通合伙人放弃本次权益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同意本次权益转让。

第三条 费用承担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在本次权益转让完成后由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行承担相关税费;在乙方完成付款后各方应及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工商变更费用由乙方另行单独承担。

第四条 保证与承诺

甲乙丙三方均具有独立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做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自愿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为本协议所导致的任何纠纷,三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其他

本协议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三、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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