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债券违约处置的法律机制安排

作者:songjingtao   已查看:494     发布时间:2019-03-08 07:22:44

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我国公司类信用债券市场违约事件有所增多。Wind数据显示,2017年,债券违约数量和金额为35只337亿元,2018年跳升至131只1210.8亿元,违约金额增加了约2.6倍。债券投资者不仅包括商业银行等法人机构,还包括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等非法人产品,法律关系复杂,且违约主体多为民营企业,客观上影响了投资者对民企的信心,加剧了社会信用的收缩。

“从近期实践来看,当前债券违约处置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长周晓强对《金融时报》记者说。“主要表现为违约债券处置的市场化程度不足、处置周期长且完成率低、资产保全难且清偿率低。”他进一步表示。

为此,周晓强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完善债券违约处置的法律机制安排。

一是将“庭外重组”设置为债券违约诉讼(或破产)的必经程序。对于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管理层风险,但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竞争力的企业发生的债券违约,可借鉴英美“庭外重组”程序,在违约求偿诉讼前,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及相关方在法庭主持下协商解决问题,通过延期偿还、债务调整、部分豁免等债务重组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企业提供重振机会。

二是将破产重整作为债券违约处置的重要途径,改革破产制度,出清“僵尸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化、法治化环境。加快修订破产法、担保法等法律及相关配套制度,简化企业破产司法程序,降低申请人举证难度。建立有效的债券持有人行权机制,进一步提高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确保债券持有人行动一致,有效实现司法救济。

三是探索建立违约债券转让市场,增强违约债券的流动性。建立和完善违约债券流转平台和机制,例如在专业评估机构对违约债券残值进行评估后,可通过法院拍卖或公开市场流转等方式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引入高风险偏好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的市场机构,对发行人主张求偿权利或将违约债券作为交易标的继续流通,进而提高违约处置效率、更好地化解和缓释金融风险。

四是完善“过错追责”制度,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赋予债券持有人根据各方参与者在债券发行上市、销售等环节中的过错,主张过错赔偿的权利。通过完善“过错追责”制度,促使发行人及其关联人、承销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市场参与各方提高责任意识,各尽其责,共同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返回目录

上一篇:区块链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应用前景探...

下一篇:江西联合股交中心召开2019年第2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