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供应链金融ABS实战宝典

作者:meirijinrong   已查看:540     发布时间:2019-03-15 16:13:54

一、何为供应链金融ABS?


1、传统融资模式:中小企业融资难

 

在一个供应链中,处于中上游的供应商对核心企业(供应链中的强势企业)依赖性很强,因此议价地位较弱,往往通过赊销的方式以获得长期合作。

 

处于弱势的中上游供应商,为加快资金周转,往往将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债权)进行质押,或是通过保理业务来融入资金,以支持赊销交易下自身企业的正常运转。这种传统的供应链融资模式有着很多的不足,对于中上游供应商而言,受制于信用水平的不足,进行直接融资的难度很大,即便是能够融到资,获得的额度也较少,且成本较高。

 

2、供应链金融:以核心企业为依托进行全供应链融资

 

传统的融资模式由于信用等诸多原因,难以根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供应链金融应运而生,供应链金融的核心思想是“1+N”模式,有助于填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1”指的是一个产业或者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强势企业),而“N”指的是围绕这个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或供应链的整体成员企业。

 

区别于传统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供应链金融是以核心企业的信用作为保障,在真实的贸易背景下,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货权质押等手段融入资金,注入到整个供应链中,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在这种模式下,资金提供者可以以1家核心企业为抓手点,批量挖掘整个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

 

反向保理是一种典型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反向保理区别于保理模式,保理商是与核心企业而不是中小供应商签订合约。具体而言,保理商与核心企业达成协议,由保理商向其中小型供应商提供保理服务。

 

3、供应链金融ABS:资产证券化形式的供应链金融

 

供应链金融ABS即是供应链金融的一种创新,由于商业银行的授信限制,保理企业获取商业贷款路径艰难,而受益于资产证券化,企业融资的规模和效率大大提高,资金成本也随之降低,并作用到整个供应链中。供应链金融ABS与传统的贸易类应收账款ABS相比,区别在于拥有了核心企业的信用保障,产品的信用等级大幅提升,融资能力更强。


二、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现状


受益于应收账款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供应链金融发展迅速,相应的供应链金融ABS也得到了蓬勃发展。目前来看,国内供应链金融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供应链金融发展铺垫时期,形成供应链金融的一些基础产品,例如保理、货押等,起源较早且较为零散。

 

第二阶段:供应链金融发展进行时,依托核心企业信用的“1+N”模式。“1+N”模式是当时的深圳发展银行2003年提出,此后沿着两个方向发展:

 

1、线下模式逐渐演变为线上模式;

 

2、资金供给方多元化发展,不再局限于银行。2016年首单供应链金融ABS“平安证券-万科供应链金融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深交所成功发行。与ABS的结合,为“1+N”模式注入了新的发展动力。

 

根据深交所于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核心企业供应链应付款是指上游供应商或服务提供方向核心企业或其下属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后产生的、以核心企业或其下属公司为付款方的应付款。基于上述供应链资产和ABS的创新产品即是供应链金融ABS的一种常见模式。

 

第三阶段: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推进,供应链金融也在结合前沿科技进行更新。在这一阶段,供应链金融开始依托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逐步开拓淡化核心企业信用的新模式。其中,平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商超供应贷、货代运费贷、采购自由贷等产品对此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淘宝、京东、苏宁、TCL、比亚迪等电商及实业巨头,也都各自推出供应链金融产品。

 

第四阶段:快速发展阶段。17年以来供应链金融ABS发行量迅速增加。根据cnabs的数据进行统计:2016年全年发行了共计8笔供应链金融ABS,总金额为92.4亿元;2017年全年共计发行了52笔,总金额为490.2亿元;2018年1-7月共计发行了81笔,总金额为405.92亿元。可以看到,在政策支持文件发布后,供应链金融ABS呈现井喷式发展。


图1. 供应链金融ABS发行状况 



三、供应链金融ABS适用行业


从基础资产的角度看,供应链金融ABS底层资产大多为应收账款,因此像建筑装饰、机械、电气设备、汽车、医药、电子、化工等应收账款累计较高的行业,或者像计算机通信这种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较长的行业,是供应链金融潜在需求高的行业,应该是我国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主要对象。

 

从目前我国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务的开展情况看,根据《2017中国供应链金融调研报告》显示,涉足物流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公司相对数量较多,其次为大宗商品,包括钢铁,有色及农产品等,第三位零售业,第四、第五是供应链金融的传统优势领域:汽车及电子电器。从这些行业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基础上衍生出供应链金融ABS的空间较大。

 

供应链金融能有效弥补互联网渠道的扁平化。互联网供应链金融ABS基础资产通常为小额贷款。小额贷款适合核心企业对下游分销商的小额贷款,基于以往经营数据来决定授信额度,具有额度小、期限短、分散度高、贸易真实性的特征。

 

不仅拓宽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还降低了融资成本。可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成本低、效率高、发展快的优势,并结合供应链金融贸易自偿性和大数据风控模式,减少管理弱、风险大的劣势,提高资产池质量。

 

例如:**资管-阿里巴巴1-10期产品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募集资金,购买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旗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资产,每一只均达到募集资金规模上限5亿元,合计募集资金规模达到上限50亿元。

 

产品借助互联网平台,为淘宝、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在风险控制方面,产品从资产准入、资金运营和实时监控等方面进行严格的风险防范与管理。该产品不但拓宽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并且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交易结构以及交易流程



目前,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较为常规的前端应收账款归集交易环节主要采用反向保理模式,也即由保理公司归集基础贸易项下供应商("融资人")对核心企业下属项目公司("债务人")持有的应收账款, 并由保理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计划端的主要交易流程如下所示:


(1) 计划设立


管理人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计划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2) 基础资产购买


管理人以认购资金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 实现基础资产由原始权益人向计划转让。基础资产即为原始权益人根据保理合同享有的保理融资债权及其附属权益。


(3) 基础资产服务


管理人委托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 负责基础资产对应应收账款的回收和催收, 以及违约资产处置等基础资产管理工作。


(4) 基础资产托管


由托管银行为计划提供资产托管服务。


(5) 计划收益/本金分配


在相应的分配日, 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向托管人发出分配指令, 托管人根据分配指令, 进行计划费用的提取和资金划付, 并将相应资金划拨至登记托管机构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


五、基础资产及其构建流程


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系指由保理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于计划设立日转让给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对融资人、债务人、回购人(一般即为供应商)以及核心企业(作为共同债务人)享有的保理融资债权及其附属权益。


拆分而言, 保理融资债权一般系指原始权益人转让予管理人的, 原始权益人基于保理合同、基础合同、付款确认书而对债务人、共同债务人享有的要求其支付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以及对回购人享有的要求回购人回购争议应收账款, 从而获得应收账款未偿价款余额、逾期管理费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权利。


附属权益则一般系指与保理融资债权有关的、为原始权益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任何担保或其他权益。基础资产涉及的法律文件一般包括: 


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及回执、付款确认书等书面法律文件, 视每单证券化项目的不同, 前述文件名称也会存在不同。基础资产的构建对于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而言较为的重要, 以下则将目前市场上较为常见的基础资产的构建流程进行简要的介绍, 具体的时间顺序和相关操作请见下图:




(1) 基础法律关系的生成


融资人与债务人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建设工程服务合同》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 基于基础合同的约定, 融资人向债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 并持有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


(2) 保理法律关系的生成


基础贸易项下融资人作为供应商对债务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对债务人享有应收账款债权, 由融资人向保理公司提出融资申请, 申请将其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予保理公司。保理公司与融资人签订《保理合同》, 受让融资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 并为其提供相关保理服务。


(3) 付款要素的确认


在保理公司与融资人签订保理合同受让融资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后, 由于基础合同中对于应收账款的付款时间点、金额、扣减减免、抗辩等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市场上一般会通过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及回执等书面文件对于前述事项予以完善, 明确付款时间点、金额, 稳定未来回款的现金流, 债务人对于该等事项予以确认。当然市场上也存在不同的书面文件的要求, 但其核心则均是对于前述不确定事项的完善。


(4) 核心企业信用的加入


如前所述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依赖于核心企业的主体信用, 因此核心企业的信用加入对于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至关重要, 目前惯常操作, 核心企业一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将其信用纳入到基础资产中, 分别为a)债务加入的方式; b)差额支付或担保的方式。前者是由核心企业作为共同债务人通过签署付款确认书的方式加入到基础合同的法律关系中承诺与债务人共同进行还款义务的履行, 后者则是通过签署担保函/差额支付承诺函的方式作为担保人或差额支付承诺人对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部分承担还款义务。


(5) 基础资产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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