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融资业务风险及纠纷解决

作者:meirijinrong   已查看:2989     发布时间:2019-06-18 13:23:41

随着整个金融领域的去杠杆、稳杠杆,尤其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出台,导致非标融资难度加大,融资主体融资困难,融资方违约事件频发。随着2018年股市发生的较大波动,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股票价格触及了股票质押融资中的预警线、平仓线,A股市场频频拉响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爆仓的警报。与之而来的是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纠纷案件数量激增。笔者以“股票质押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为关键词,在Alpha案例库中进行相关检索,截至2019年5月9日,相关诉讼纠纷案件数量为184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股票质押融资常见模式


股票质押融资模式主要分为场内交易模式与场外交易模式。其中,场外模式是由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作为主要的资金融出方,场内模式是由证券公司作为主要的资金融出方。目前,场内模式由于其标准化、效率高、违约处置容易等原因已经成为了主要模式,本文若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述股票质押融资是指场内模式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银行理财资金投入的场内业务模式有两种,一种为“银行-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另一种为“银行-信托-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模式。

在“银行-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模式下,投资者用其自有资金认购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计划;商业银行将理财资金用于投资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银行-信托-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模式与前者相比较而言,其最大的优势在于信托计划可以提供一种隐性的刚性兑付保护。该模式的交易架构为:投资者用其自有资金认购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计划;商业银行将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此时信托公司作为资金通道方而设立信托计划;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用于投资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在上述的交易模式中,通常会涉及到信托合同、资管合同、股票质押回购协议等文件,相应的基础交易文件的签约主体、合同内容以及作用详见下表:

合同名称

合同当事人

合同内容

作用

信托合同

商业银行

信托公司

设立信托

结构化安排,商业银行成为优先级受益人

资管合同

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

成立资管计划

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股票质押回购协议

证券公司

融资人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基础交易

差额补足协议

商业银行

融资人

为商业银行的信托利益支付提供担保

为商业银行的利益提供保障


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


(一)因存在多层嵌套,实际投资人救济方式繁琐

市场发生波动,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时,股票价格会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预警线和平仓线与股票的质押率具有紧密关系。质押率实质上是一种折扣,在融入方采取股票质押回购的方式进行融资时,融出方根据企业及其所处的行业的性质而评估出相应的质押率。股票的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为融资款的数额。预警线和平仓线是融资方为防止股价下跌对其利益造成损失而设置的,当股价低于预警线时,要通知融入方进行补仓或追加担保;当股价低于平仓线,而融入方未补仓或提前购回的,融出方将对质押股票进行处置。融资款金额与预警线的乘积为预警价,与平仓线的乘积为平仓价。因此,质押率的调整将会直接影响到预警价和平仓价。

融入方在股价下跌至平仓线的情形下若不能另行提供有效担保或提前回购的,将面临违约,融出方有权依约处置质押股票来清偿债务。但是,融出方即证券公司提供的仅仅是通道业务,收取管理费用较低,故在违约处置中缺乏积极性。商业银行为实际投资人受托管理理财计划,对向融入方追索其违约责任、处置质押股票具有积极性。但是,由于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参与场内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所以商业银行往往会借助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提供的资金通道投资场内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例如前面所提到的“银行-信托-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在多层嵌套的交易结构中,底层交易出现违约情形的,上游投资人的追索需要通道方的配合,若通道方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对涉诉信息较为敏感不愿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商业银行进行救济则较为困难。

(二)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违约处置时的限制

若融入方具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监高身份的,或者融入方所质押的股份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在质押股票处置过程中将会有所限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减持股份的应按照该规定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违约处置限制性规定如下:

身份

方式

比例限制

时间限制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

集中竞价交易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任意连续90日内

协议转让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

大宗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任意连续90日内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

集中竞价交易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任意连续90日内

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

协议转让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

大宗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任意连续9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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