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申报条件标准和程序,按照《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可登录青岛市商务局网站(http://www.qdbofcom.gov.cn/)政策发布栏目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查询、下载相关内容表格。
02二、申报方式和时间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区商务局初审、市商务局终审二级审核体制,请各相关部门抓紧与企业进行对接,通知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下载并填写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并将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详见第十四条)于5月24日15:00时之前一并报送至区招促办(西塔楼412室),电子版材料通过金宏发送至“崂山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03三、有关注意事项企业经济指标统计时间。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各项经济数据以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表数额为准。
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总部企业引进认定有关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三条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青岛市,不改变其在青岛市的纳税义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方可享受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管理部门第四条青岛市商务局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二)功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青岛市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营销、结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六条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总部企业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七条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且在青岛市汇总纳税,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青岛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家,且对其负有第五条第一项所述某项或多项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其中,原则上有1家在青岛市以外并在我市纳税纳统,其营业收入占总部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20%以上。
第八条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商务部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
(二)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
(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
(四)上一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的中国总部,或者在华区域总部;
(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行业领军企业。
第九条未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现代农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二)现代制造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0万元以上。
(三)旅游业(住宿、餐饮)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万元以上。
(四)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万元以上。
(五)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 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六)现代物流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七)中介服务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以上。
(八)房地产业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1亿元以上。
(九)文化创意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
(十)金融业总部企业认定政策按《关于印发<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青金办字〔2016〕151号)执行。
(十一)其他总部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500万元以上。
第十条申请功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实行统一核算,在青岛市纳税纳统,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青岛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承担总公司在一定区域一种或多种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且对其负有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在青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在青岛市以外并在我市汇总纳税纳统,其营业收入占总部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10%以上。
第十一条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四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功能型总部企业:
(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即符合商务部对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规定的企业;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在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三)上一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在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四)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上榜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在青岛设立的功能型总部。
第十二条未符合第十一条规定但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在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功能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十三条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十四条总部企业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报送材料。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年度报告;
4.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完税证明,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完税证明;
5.控股投资或被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综合型总部或功能型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如果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的情况;
7.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企业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证明;
8.如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上述材料中,除1、6项需收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二)初审。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汇总报市商务局。
(三)复审。市商务局负责对各区(市)汇总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市商务局将企业申报材料转市有关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市商务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综合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
(四)公示
市商务局根据复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准予认定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市商务局政务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准予通过。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青岛市加快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行动计划》(青政字[2017]51号)、《青岛市实施现代产业精准招商政策措施》(青招促字[2017]2号)文件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向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市商务局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重新核算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及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审核后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汇总复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复核所需材料每年由市商务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市商务局报送本企业复核资料,进行年度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经复核不合格的,或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已享受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崂山区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