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总结私募基金股东如何从上市公司减持退出

作者:meirijinrong   已查看:3021     发布时间:2019-06-24 09:54:24


一、私募基金股东的限售和减持


私募基金以不同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后,应当按照合规审慎原则进行限售和减持操作。以下内容按照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同取得情形进行归纳和整理。

 

(一)限售操作



取得类型

分类

内容

限售时间

1

IPO前取得的股份

基本规则

自IPO一年内

特别规则(主板、中小板)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入股

36个月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12个月内通过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受让入股

36个月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12个月内通过非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受让入股

12个月

特别规则(创业板)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入股

36个月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6个月内通过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受让入股

36个月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6个月内通过非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受让入股

12个月

2

通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票

基本规则

自发行结束12个月

特别规则(主板、中小板)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关联方

36个月

认购本次发行而取得控制权的投资者

36个月

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6个月

特别规则(创业板)

发行价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发行价低于发行期首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

12个月

发行价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

12个月

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关联方,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股票均价90%认购

36个月

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90%认购

36个月

4

通过上市公司收购取得

基本规则

12个月

满足“豁免申请”

5

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股东增持股票

大于等于30%,且免于提交豁免全面要约收购申请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的2%

6个月(增持不超过2%部分)

大于等于50%,且免于提交豁免全面要约收购申请的,并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每达到2%时不得增持股份。


6

通过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基本规则

自发行结束12个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关联方

36个月

通过认购获得控制权的对象

36个月

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36个月

7

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关联方。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

36个月

除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以外的特定对象

24个月

8

私募管理人代表私募基金另行作出其他自愿限售承诺的情况

单独约定

 

(二)减持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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