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开放扩大 法治保障跟进

作者:meirijinrong   已查看:322     发布时间:2019-10-16 11:05:37

10月15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据介绍,本次修改工作把握三大主要原则:一是扩大开放与自主灵活实施并立,结合国内改革发展目标和国家战略需要进行开放,实现互利共赢;二是扩大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通过有效措施保障金融安全,落实开放举措;三是扩大开放与有序推进并行,注重对外开放与我国实际相结合,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道路。

具体来看,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限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鼓励更多有经营特色和专长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同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在放宽外资银行准入门槛方面,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银行条例》)一是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自主选择中方合作伙伴的范围;二是放宽外国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条件限制,取消外国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为规模较小但自身经营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国银行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大空间。同时,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放宽了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更好满足外国银行拓展在华业务的实际需要。

在放宽外资银行业务限制方面,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的业务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进一步提升在华外资银行服务能力;二是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金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三是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进一步优化在华外资银行的营商环境,使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外资银行一开业即拥有全面的本外币服务能力,在为实体经济更好提供服务的同时,增加盈利来源。

此外,为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新规将原来规定的“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资产”。同时,增加规定: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不受“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限制。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加快推进《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进一步优化银行业、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银行、保险业进一步开放有法可依

本次修改两个条例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落实已宣布的重大金融开放举措,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改主要包括: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主要包括: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

坚持扩大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等原则

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表示,两部条例的修改主要把握了三个原则:

一是扩大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比如,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的同时,通过规范高管兼职、交易条件等方式,强化子行和分行经营规范性和独立性。

二是扩大开放与自主灵活实施并重,结合国内改革发展目标和国家战略需要,实现互利共赢。“修改工作秉持内外一致的原则,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同一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形成多赢格局。所以条例进一步拓宽了外资银行经营范围,确保中外资法人银行的业务范围保持一致。”刘福寿表示。

三是扩大开放与有序推进并行,注重把对外开放与我国实际相结合,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外开放道路。比如,这次修改,取消了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主要是因为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外资银行在进入我国国内市场之前,已经可以在境外开办人民币业务,因此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经营年限要求的时机已经成熟,修订条例的相关内容符合外资机构经营发展的需要。

助力中外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我国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参与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有效发挥“鲇鱼效应”,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竞争力提升。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表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进一步扩大了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降低了部分业务的准入条件,为外资银行展业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比如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同步开展本外币业务等,有助于现有外资机构拓展发展空间,提高经营活力。

“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构建公平一致的市场环境,将更加有利于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充分竞争,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形成合理多样的市场体系。”刘福寿说。

刘长春表示,两部条例的修订,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为金融市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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