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治理研究

作者:songjingtao   已查看:1122     发布时间:2017-12-22 13:16:58

 2015年以来,地方融资平台举债仍然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43号明确规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财政部也多次明确,2014年之后地方融资平台举债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从表面来看,这些债务是作为融资平台自身的债务,但是事实上,这些债务更多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债务,只是以隐性债务形式存在的,一旦未来地方融资平台无法偿还债务,这些债务将会转嫁到地方政府,成为地方政府将的债务。

  2017年以来,监管层进一步对地方债务监管继续加码。财政部联合其他部委先后推出“50号文”、“62号文”、“87号文”、“89号文”,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监管力度不断升级。控制地方融资平台举债,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成为治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关键。

  然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地方融资平台转型依然面临的诸多问题,诸如,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分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以及省级以下政府举债权等问题,以及地方融资平台也存在数量多、内部转型动力不足等困难,这些都限制了地方融资平台的转型。

  本文通过对我国地方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的关系,以及地方融资平台转型面临的障碍和困境进行分析,对防范地方政府隐性负债和推动我国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正文

  一、引言

  2008年以来,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大规模进行举债,导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快速增长,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财政风险也迅速积累。为此,2010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来对融资平台进行规范。尤其是201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明确规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紧接着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51号),对截止2014年12月31日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分类,并纳入预算管理,并对政府债务进行锁定,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只增不减。

  尽管财政部多次表态,2014年之后地方融资平台举债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然而,2015年以来,地方融资平台举债仍然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从表面来看,这些债务是作为融资平台自身的债务,但是事实上,这些债务更多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债务,只是以隐性债务形式存在的,一旦未来地方融资平台无法偿还债务,这些债务将会转嫁到地方政府,成为地方政府将的债务。所谓隐性债务是指在法律上明确不由政府承担债务,但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或者道义等,将来可能变成的债务。虽然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从法律上不属于政府债务,但是非常容易转变成地方政府债务。相比显性债务,这些隐性债务更加不容易统计,而且具有系统性,潜在风险更加巨大。

  这种情况下,控制地方融资平台举债,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成为治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关键。2016年1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再次强调对地方政府债务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同时再次明确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和相关方的责权利,从而倒逼地方政府规范举债。2017年以来,监管层进一步加大了对地方债务的监管。财政部于2017年5月5日和5月28日分别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和《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负面清单的方式从地方融资平台、PPP和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担保等方面对当前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出现的种种乱象进行了全方位的覆盖,对这些违法违规融资乱象进行封堵,以化解地方政府或有负债风险。

  然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地方融资平台转型依然面临的诸多问题,诸如,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分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以及省级以下政府举债权等问题,以及地方融资平台也存在数量多、内部转型动力不足等困难,这些都限制了地方融资平台的转型。因此,未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之路仍然艰巨和漫长,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通过对我国地方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的关系,以及地方融资平台转型面临的障碍和困境进行分析,对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推动我国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提出政策建议。

  二、地方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一)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按照世界银行对地方债务的分类,地方政府性债务可以分为显性直接债务、隐性直接债务、显性或有债务和隐性或有债务。按照刘尚希等(2012)的分类,地方隐性债务包括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农村社会保障缺口、公共投资项目未来的资本性和经常性支出等隐性直接负债,也包括对金融机构支付危机的救助、国有企业未弥补亏损、拖欠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自然灾害等突发性公共事件等隐性或有债务。

  审计署在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统计时,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了分类,包括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其中前两类债务是显性债务,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是隐性债务,包括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审计署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相比刘尚希等(2012)的隐性债务口径明显偏窄,是一种相对侠义的隐性债务。

  (二)地方政府对地方融资平台的隐性债务规模

  2015年之后,地方融资平台举债规模仍然持续增长,并未得到有效控制。根据wind数据,2015年和2016年,地方融资平台通过债券市场进行规模达到4.21万亿,而这些只是通过债券市场举债的规模,还没有包括通过银行贷款、信托、理财等其他方式的融资。银行贷款作为地方融资平台主要融资手段,根据对这些融资平台样本统计,银行贷款占融资平台融资规模的1/2,而债券融资只占到融资规模1/4,这样推算出,这些融资平台新增债务规模将达到16.8万亿。这些仅仅是发行过债券的融资平台举债规模,还不包括那些没有发行过债券的融资平台的债务。如果考虑这些,2015年之后融资平台举债规模更多,而这些债务都将成为未来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

  (三)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继续增长的原因

  在新《预算法》放开省级地方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举债权的同时,财政部多次表态融资平台应与地方政府剥离,2015年之后融资平台的举债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然而地方融资平台债务仍然得到了继续增长,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

  (1)在当前分税制情况,地方财权和事权没有得到完全匹配,地方政府财政缺口依然巨大,而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举债权的放开只限于省级政府(含计划单列市),市级及以下地方政府仍然没有放开。这些政府如果需要举债还需要向省级政府进行申请,对于这些政府来说,举债灵活性受到极大限制,而通过融资平台进行融资,能够更多掌握自主性,这也使得即便中央一再重申要剥离融资平台,地方融资平台举债不属于政府债务,地方融资平台债务仍然得到快速增长的根本原因。

  (2)经过过去多年的发展,当前地方融资平台债务规模已经非常巨大,这些债务中绝大部分都没有纳入政府预算中。根据审计署的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纳入到政府债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债券融资额只有1.1万亿,其中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只有5289亿元。而事实上,根据wind统计,截至2013年6月,地方融资平台债券融资余额为2.43万亿,这说明,一半以上的融资平台债券融资是没有纳入到政府债务统计中。这些债务绝大部份都是在2015-2017年到期,由于没有纳入到政府预算,因此无法通过政府置换债来进行置换成政府债务,但是融资平台本身又没有足够资金来偿还,在守住不发生系统风险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不愿意、也不敢让地方融资平台发生债务违约,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继续举债借新还旧方式来延缓。这也是地方融资平台融资继续快速增长的直接原因。

  (3)当前我国在地方融资平台管理上仍然不统一,存在多头监管,这也导致了在对地方融资平台举债控制时,各自为政,很难发挥协同作用。当前融资平台管理和举债方面涉及的管理机构包括财政部、、国资委、人民银行、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等机构,这些机构由于部门职责不同,或者出于自身部门利益需求,在对待融资平台举债方面存在很大不同,制定政策方面也经常不一致,甚至出现冲突的现象,这也进一步造成了融资平台债务继续增长。而且由于缺乏融资平台明确认定标准,这就使得融资平台通过宣称与地方政府脱钩,可以轻易转变成经营性国有公司,从而避免监管机构对其举债限制,但事实上仍然属于地方融资平台。

  三、我国地方融资平台的转型面临的困难

  尽管43号文为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提供了方向,新的《预算法》的颁布也放开了省级政府举债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财政收支缺口。但由于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以及地方投融资平台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较多问题,在财税体制改革以及相应配套措施未完全到位的前提下,地方融资平台转型过程还面临着诸多障碍和难题。

  (一)当前我国地方融资平台转型面临的外部障碍1、当前分税制改革不完善,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问题没有根本性解决,地方政府转型动力较弱

  财税体制不完善、缺少公开融资途径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地方融平台产生的根本性原因,要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就需要从根本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分税制制度,缓解地方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构建健全的地方融资体系。尽管目前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在逐步规范,但省以下政府尤其是市县政府在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同时新《预算法》仅允许省级政府可以发行债券融资,但是省以下地方政府仍然无法直接进行发行融资,只能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债。正如以往财政部代发地方债解决不了省级资金需求一样,这种计划经济式的资金供给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适用性上满足不了市、县级政府的真实需求,在此情况下,市县级政府仍然倾向于依赖地方投融资平台来进行项目投融资,从而阻碍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

  2、当前宏观经济发展状况也是制约融资平台转型的重要因素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民营投资下滑较为严重,稳增长仍然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地方基建投资,但在地方政府财力捉襟见肘,PPP短期又难以承担起重任的情况下,基础设施建设仍需要地方融资平台来推进。在地方融资平台承担了大量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的情况下,地方融资平台也很难完全市场化转型。

  3、守住系统性债务风险底线也是制约融资平台转型的重要因素

  当前防范系统性债务风险是中央的底线,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债务的举债主体,债务负担较大,如果完全转型市场化运作,就会失去之前的政府隐性支持,从而使得地方融资平台信用风险大规模的暴露,很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这个是中央不愿意看到的。这也是中央虽然一再重申厘清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的债务关系,但是对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并没有急于求成,甚至放任态度。可以说,既要促使地方投融资平台实现成功转型,又能避免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大面积爆发,成为政府需要不断摸索的难题,也是阻碍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的重要因素。

  4、地方融资平台转型也仍然面临国有企业改革的难题

  作为重要的国有企业,地方融资平台转型也面临着一些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所遇到的难题,比如,政府与企业关系界定,公司治理不完善,管控机制不健全等,而目前国有企业改革还没有完全改革到位,仍存在诸多公司治理,以及被地方政府进行干预日常运作等问题。在推动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过程中如果不解决这些国企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即便地方融资平台实现了暂时的转型,也很难摆脱融资平台地位。比如,大多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带有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地方政府可以直接或间接管理融资平台公司人、财、物,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进行决策和计划筹集、管理、使用,平台公司只是担当出纳角色,在此情况下,如果不能从职能、人员管理等方面对平台公司进行彻底改革,平台公司很有可能只是改头换面后还是承担了原来融资平台的职能。

  (二)地方融资平台转型过程中自身存在的困难1、地方投融资平台数量较多,牵涉的利益较广

  当前我国地方融资平台数量较多,无法准确进行界定。就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而言,截至2017年9月30日,银监会名单内共有11734家平台,其中2498家已退出平台,但仍有9236家仍按平台管理,即便是退出类名单的融资平台,也只是名义上的退出,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融资平台功能。融资平台数量多,种类繁杂,很难完全界定,也就无法制定统一的转型路径。更重要的是地方投融资平台涉及到的利益群体较广,从股东方来看,有地方政府的政绩需要,从债权人来看,有银行、信托、债券投资者等的债务偿还,从营运方来看,有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施工,从内部来看,有大量职工的就业,如果在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过程当中没有处理好这些利益群体,不仅影响到地方投融资平台的顺利转型,甚至还会影响到地方的稳定以及金融安全。

  2、融资平台公司本身内部转型动力不足

  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将会面临经营上和政治风险。相比之前作为地方融资平台,某种程度就是一个准事业单位,地方融资平台对自身运作、资产保值和利润考核要求不大,只需要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开展运作即可。然而,转型后需要成为市场化运作主体,就要考虑日常运作,来自国有资产保值、利润考核等压力较大,这也导致地方融资平台自身转型存在意愿不足。如果转型失败还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罪名,因而面临政治上的风险,在经营和政治风险双重压力之下,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内部转型动力不足。

  3、地方投融资平台多数存在资产不实、虚假资产,增加了未来转型的难度

  地方投融资平台其资产主要由地方政府注入,其中绝大部分为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产,有些甚至是服务民生的项目,不仅现金流产生能力较差,而且资产的权利属性也存在瑕疵。以政府注入平台公司的土地资产为例,融资平台公司在成立之初,出于融资便利的考虑,要求资产评估机构高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一些资产评估机构出于利益的诱惑与政府权力的压力,将资产价值任意高估,完全不考虑土地使用权实际存在状况,有的甚至连只能作为公益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也视同一般的工业建设性用地进行评估,导致平台公司账面资产价值准确性严重失实。这种情况下无论进行转型还是进行退出,都会涉及这些资产的处置和重新评定,面临极大的困难。从转型来看,由于资产质量欠佳,盈利能力较弱,流动性较差,地方投融资平台面临转型是否顺利的问题。因为地方投融资平台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必须依靠具有较强盈利能力的资产来产生收益,否则,市场化转型便面临较大的困难。从退出来看,由于资产价值虚高,地方投融资平台负债实际上是较重的,权益价值也是较低的,这无疑会影响到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清算价值,甚至还会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

  4、地方投融资平台向市场化主体转型,经营风险会加大,甚至面临转型失败的风险

  由于不同行业竞争状况、进入壁垒、行业政策、发展生命周期等的不同,地方投融资平台进入后面临的风险也迥异,地方投融资平台进入行业前如果对所进入行业各方面风险认识不够,准备不够,匆促进入行业后会因积累不足,行业竞争激烈,极有可能遭遇经营失败的风险。与此同时,在参与市场竞争方面,地方投融资平台有所缺失。地方投融资平台主营业务对政府依赖程度较高、自身经营性业务较少、对下属经营性子公司控制能力不强、利润虚高但现金流情况不佳等特点,使其经营管理能力薄弱,因而,转型后,政府将经营管理自主权交还给平台公司后,平台公司面临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经营管理决策机制,但这非一朝一夕之事。

  四、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的政策建议

  2015年之后,地方融资平台债务依然得到快速增长,主要仍然是当前财税体制导致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地方政府官员绩效考核制度不健全以及当前宏观经济政策下行压力巨大等多个方面原因。为了根本性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就必须大力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控制地方融资平台举债。

  (一)制定专门地方投融资平台法律法规

  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增长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仍然是多头监管,各部委对投融资平台的管理各自为政,已出台的文件也相对分散,而且层次较低,难以对投融资平台起到完整、统一的规范作用。即使最基础的对投融资平台的认定,各部委都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各部委发布的投融资平台名单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名单都无法确认统一,更别提对投融资平台进行规范和转型。各部委对投融资平台的管理形成共识是平台形成统一的运行规范的前提,因此亟需出台专门法规对地方投融资平台做出统一的规范。

  首先,明确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性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明确投融资平台经营范围、公益性项目范围、责任范围、运营模式、资金监管、项目决策、偿还机制等各方面的内容。其次,对投融资平台的认定统一判断标准,并对目前地方融资平台进行全面统计,掌握地方融资平台数量、类型、运营状况、债务规模以及政府债务的比例,债务偿还安排等,并进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政府融资平台负债规模上限、偿债准备金、资金用途和债务分类标准等予以明确等。再次,明确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在统一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审计署等部委共同组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对融资平台的监督、审计、及稽查等责任,避免各部委各自为政。

  (二)加大融资平台整合重组力度,不断减少融资平台数量

  当前数量众多的投融资平台和快速增长的融资规模给地方政府和银行系统带来了隐性债务隐患,因此,未来应对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进行一定的控制。根据政府级别的情况,合理控制其下属融资平台数量,根据政府级别以及经济财政实力的不同,明确其下属融资平台的数量,并对其进行分类管理,不断推进融资平台转型。

  第一,合并重组现有融资平台。具体措施包括,根据区域或资源要素统一整合现有的不同类别融资平台,实现多元化经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一方面,对县域的融资平台可以合并为一家,对地级市以上级别的融资平台可以采取合并重组的方式,对负债较高和无投融资业务的平台进行合并,形成规模较大的融资平台,根据相邻区域的城市发展规划,进行跨区域的平台整合,促进城市群的协同发展。另一方面,整合具有相同或相似资源要素的融资平台,利用专业优势与集中优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整合的过程中,建立有效的资产重组及后续管理机制。

  第二,严格限制新设融资平台,包括提高地方融资平台的公司设立的品批准条件,如要求符合经济发展目标、提高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要求,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批、按照地区的行政等级设置融资平台的数量上限等。

  (三)逐步放开市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权

  目前《预算法》只允许省级政府(含计划单列市)通过发行债券方式进行融资,但是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没有举债权,依然无法直接融资,只能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债券。在未来城镇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省级以下地方融资需求势必仍然强烈,如果不能赋予其相应的自主融资权,而仍然采取省级政府代发形式,很难满足地方政府灵活的融资需求。这种情况下,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仍然会倾向于通过其他方式来绕过省级政府来融资,很有可能会导致地方融资平台继续存在。因此,要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就需要逐步扩大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城市范围,赋予其相应融资权。为防止滥用自主发行权,应在中央或省级政府的统筹安排下,给予省级以下政府一定的自主发行额度,使省级以下政府在额度范围内量力而行地制定自主发债计划,增强政府发债的自主性、灵活性。

  (四)严控地方融资平台举债,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制度

  一旦当地方政府获得直接举债权,地方融资平台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功能也基本上消失了。这种情况下,来自地方政府对地方融资平台转型的障碍也就会消失,政府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意愿也会得到提升。这种情况,还需要严防地方融资平台新增债务,对地方融资平台债务也实行总量控制,每年规定地方融资平台新增债务,并且需要明确这些债务偿债来源,对于无法说明偿债来源的融资平台,禁止其新增债务。并加大对融资平台的债务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和预警制度。一是,可以通过预算控制、成本控制、财务预警等手段,增强有效管控财务和运营风险的能力;二是,根据平台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选择适当的风险管理工具和策略,对风险进行主动管理;三是,建立风险发生后的应急机制,尤其是建立针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

  (五)按照经营业务类型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转型方案

  地方融资平台主要是为了满足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中融资需要,因此,在对待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方面,也需要从融资平台从事的业务入手。如果是帮助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产生的债务,这些就应该纳入到政府财政预算。如果不是帮助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产生的债务,都应该是由融资平台自身来进行偿还,而不能由财政资金来偿还。因此,对融资平台的业务和经营进行界定和分类成为推动融资平台转型的关键。界定清楚之后,对于同一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应将所有事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进行整合重组,与政府进行剥离,按照市场化要求开展业务。对于完全公益性质融资平台,在初期允许其保留,但是需要制定专门的法规,并明确其债务就是地方政府的债务,将其债务纳入到地方财政预算。待时机成熟后,逐步与地方政府剥离、退出。对于从事准公益性质具有一定收益的融资平台,可以引进社会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融资平台逐步转型。

  (六)地方融资平台转型需要结合国有企业改革

  融资平台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国有企业,本质上也属于国有改革范畴,因此,推动融资平台转型,也需要配套国有企业改革。没有国企改革作为配套,即使转型后地方融资平台仍然依赖地方政府,对地方政府构成隐性债务。当前,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仍然没有明晰,国有企业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独立法人较弱,无法完全市场化的自主运营,政府对国有企业干预比较明显。这也导致国有企业很多债务,也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范畴。因此,推进融资平台转型,也需要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落实融资平台的独立法人地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市场化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可以行使投资者相关的权利,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实现从“管理职能”向“监督职能”的转变,利用市场手段而非行政手段引导融资平台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根本上控制和降低政府隐性债务。

  (七)推动融资平台转型需要创新发展模式,为转型提供业务支撑

  作为地方融资平台,城投公司普遍都存在业务模式单一,业务收入结构失调,从而导致需要政府不断补血才能生存下去。因此,要推动融资平台转型,就必须要解决好未来融资平台的业务发展问题,为融资平台找到一个稳定可靠的业务来源。这就需要不断创新业务发展模式,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能否推进创新、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业务和盈利增长点是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成功与否的关键。地方投融资平台只有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方能适应市场竞争,也才能摆脱成为政府的附庸,成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的准市场化主体。

  从目前国内已经成功转型的平台公司业务拓展路径来看,大多是业务都是沿着土地一级开发价值链进行纵向的前后延伸以及相关多元化发展而来。对于拥有土地和房产类资产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可以直接进行开发,转型为房地产企业,围绕土地开发相关产业链,进行土地一级和二级联动开发,进行旧房改造或保障房、公租房、廉租房等公益性住房的建设;或建立产业园区,成为园区管理公司,通过为园区内企业的服务和地方税收返回获得收益。对于拥有地方国有企业股权,地方融资平台可以转型为国有资本管理公司或控股型的集团公司,作为国有独资企业,代行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职能。同时利用其资本收益参与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或并购基金,发展其它产业,或参股实体企业或金融机构,进行多元业务发展,成长为产业或金融类的控股公司。

  (八)推动融资平台转型需要配套措施,并提供必要支持

  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面临较多的难题,尽管平台公司转型方向是要与政府信用脱钩,成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的市场化主体,但要实现成功转型仍然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做好配套工作。比如,在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过程中出台配套措施以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对平台公司之间的重组整合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向平台公司注入具有盈利性的资产以提高平台公司资产的质量,对于转型参与PPP项目的融资平台转型,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但其债务由企业自身来承担,不能纳入政府预算,等等。地方投融资平台如果缺少来自地方政府的支持,自身既没有转型动力,也增加了转型风险。

  (九)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还应遵循循序渐进、区别对待原则

  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是政府一项重大的改革,地方政府对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应当分清重点和难点,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进行系统性规划,在转型中要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通过先易后难,同时,要考虑区域差异,避免一刀切。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有的投融资平台已由单纯的融资平台转变为城市服务运营商,有的转变为市场化投资公司,并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正在逐步向全国拓展业务,有的则肩负城市投资建设、城市运营服务、投资功能于一体等。而中西部地区很多投融资平台仍只是政府的纯融资性平台,经营性业务和经营性收入均很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很薄弱。因而,在推动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过程中,要区别对待,因地制宜,防止一刀切。对于东部地区一些发展较好的投融资平台加快转型,应给予支持,让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推动积极转型。对于中西部地区,应当根据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实际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对于发展较好的投融资平台可以推动转型,发展较差的投融资平台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转型。

  1.《 浙江省经济、财政、负债及城投债风险概览》

  2.《不良资产估值在消费金融领域中的应用》

  3.《我国项目收益类债券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14-2017)》

  4.《城投公司如何参与和利用产业投资基金?》

  5.《2017年信用债评级调整及原因探析》

  6.《绿色ABS认证实务及融资建议》

  6.《债券增信、政府隐性担保对融资成本作用到底有多大?》

  7.《贸易融资ABS知多少》

  8.《违约频现,如何提高违约债券回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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