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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评估

发布时间:2014-11-18 阅读次数:1465次
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   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   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   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因特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   将其著作翻译成其他语言,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英文版本改译为中文版本。   受著作权保护的许多创作性作品需要进行大量发行、传播和投资才能得到推广(例如:出版物、音乐作品和电影)。因此,著作权人常常将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授权给最有能力推销作品的个人或公司,以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经常是在实际使用作品时才支付,因此被称作授权费/版税。 时间限制   著作财产权有时间限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获得经济上的收益。 维护权利的方式   著作财产权人通常可透过行政手段或透过法院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处的方式查找生产或拥有非法重制的(亦即“盗版的”)与受保护作品有关之物,作为证据以实施权利。权利人还可要求法院对非法活动发出禁制令,并可要求侵权者就其在财产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权方面所受损失负损害赔偿之责。 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特点/性质   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   2.不可剥夺性   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   该权利内容包括: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6557007 电子信箱:zgzcp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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