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税免征!烟台出台28项税收优惠助力疫情防控

作者:admin   已查看:777     发布时间:2020-02-10 10:20:26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冠病毒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
优先予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支持;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昨日,烟台市税务局集中梳理28项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涉及支持疫情防治机构、减轻相关企业及个人负担、鼓励支持捐赠、优化相关资格认定程序以及防控疫情的纳税服务和风险应对等多方面,以实际行动给力疫情防控。

支持疫情防治机构主要政策


1.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轻相关企业及个人负担主要政策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4.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5.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6.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并相应减免增值税。
7.对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8.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9.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0.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益服务,属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鼓励支持捐赠主要政策

1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优化相关资格认定程序

14.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根据需要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15.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填报《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防控疫情的纳税服务和风险应对

16.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实行“一户一策”专项税收服务,建立专项税收解决方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因疫情原因无法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的,可采用税务机关认可的网上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依职权实行“容缺办理”和“智慧税务”在线服务。
17. 依托“烟台智税”,基于“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接触”的原则,把实体办税服务厅业务移植到“智慧税务”线上办理,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对符合条件、审核无误的出口企业,实现在24小时内退税款到达企业账户。
18.疫情期间,除企业涉嫌偷、逃、骗、抗及虚开发票外,非紧急需要、未经核准不检查。坚持“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先提醒”的原则,对企业一般性违规行为,实施提示提醒、在线指导、企业自纠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针对疫情防治的专项税收优惠

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0年第8、9、10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专项规定了以下支持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优惠。

19.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4.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5.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6.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7.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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