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汇编: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税费及社保公积金等优惠政策

作者:admin   已查看:858     发布时间:2020-02-20 10:44:26

一、 涉及公司相关政策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3.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

4.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符合条件企业可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

2月18日国常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会议确定,一是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2月19日,济南社保办发布《关于暂停2020年2月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通知内容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暂停缴纳2020年2月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暂停受理2020年2月份企业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申报和缴纳业务,何时恢复以及已缴纳企业如何处理待省市出台相关免缴的政策后,再发布相关公告。

7.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1个百分点。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1个百分点。

各地市具体政策暂未出台。

8.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依据:2月18日国常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218日济南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最低为1%,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为12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自由职业者无法按时缴纳公积金,在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公积金的,视同正常缴存。其间,在疫情影响前已连续缴存6个月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淄博公积金中心暂无相应具体政策。

二、涉及员工个人相关政策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

相关政府规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鲁组明电〔2020〕3号)。

2.个人公益捐赠按规定税前扣除。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

4.福利费(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 免征个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对个人获得的省政府、国务院部委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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