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曙松:推动区域性股权发展,可考虑赋予地方主监管责任

作者:songjingtao   已查看:733     发布时间:2020-03-13 16:16:01

文/巴曙松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生效,为资本市场深改夯实了法治保障。本次《证券法》修订中,注册制改革、信息披露、区域性市场等内容最为投资者关注。

对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达资本市场有哪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新《证券法》修订后,要如何定位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角色?为此,中国财富采访了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

中国财富:许多观点提到,此次新《证券法》修订的核心内容是注册制改革和信息披露,为什么信息披露被提到一个重要位置,其对市场的意义是什么?

巴曙松:注册制、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保护是本次《证券法》新设的专章内容,也是此次修改的核心内容之一。注册制的推行有利于缓解IPO(新股发行)“堰塞湖”现象,优化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的价值投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改革的关键点。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分级和市场功能分层已成为必然趋势。根据投资者需求的不同,对其信息披露的标准也应当区别对待,以适应注册制改革。

就美国市场经验来看,多层次资本市场受美国SEC(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SEC对不同行业提出不同的信息披露特别要求。在同一层级市场或者同一行业里的公司,每个公司的风险水平也会存在差异。

在常规型信息披露规范中,纽约交易所与纳斯达克市场的信息披露要求基本一致,但针对规模较小或新型成长型公司,则采用了定制型信息披露规则,其披露监管规范相比大规模公司要简化一些,降低了规模较小公司的披露和审计成本。此外,这些小规模公司在信息披露上享有一定优先权,既可以选择定制型信息披露规则,也可以选择全面披露信息。因为上市公司需要通过有效的信息披露来提升与投资者的关系,做市商也会主动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分析报告,不必担心给予小规模企业的信息披露特权会造成信息披露不充分。

中国财富:与国际上的发达资本市场相比,如何评价我国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

巴曙松:与发达资本市场相比,我们目前的信息披露在及时性上还存在改进余地。

对比美国区分不同规模的公司安排不同期限报送年报的做法,中国内地目前不分公司大小统一要求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年报。可以考虑区分公司规模进行差异化调整,尤其是可以分别对大型、小型或创业板公司的年报披露时间进行差异化安排。

从立法角度而言,中国内地现有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体现在板块之间、行业之间,受不同板块、行业自身特点的影响,信息披露规则自然会有所差异,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呈现碎片化特点,还需要进一步将其体系化。

建议尝试梳理、整合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相关资源,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对相关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规则细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规则修订要有灵活性,两大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当结合注册制改革的背景,考虑到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的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相应的制度修订安排。

中国财富:新三板改革近期呈现出加速趋势,改革中有哪些需要特别关注的方面?

巴曙松:新三板改革需注重流动性和错位发展。一是建立分层制度。最近,新三板市场头部效应明显,为深化新三板改革提供了现实依据,建立分层次的差异化供给制度,为新三板流动性不佳和融资困难等问题提供切实的解决方案。作为本轮改革的核心之一,设立精选层的目的就是通过建立差异化的分层制度,为新三板顶层注入流动性,同时也有利于解决新三板转板上市的难题。

二是为新三板注入流动性。近期发布的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指引,一方面将为新三板市场注入流动性活水;另一方面提高了市场的参与度。更多的个人投资者将获得入场机会,有利于后续新三板公司转板上市,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此外,还要注重投资者教育。结合国际经验,调整高风险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规则需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新三板改革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调整,引导市场理性预期。

中国财富:新《证券法》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法定地位和功能,目前许多区域性股权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有哪些发展建议?

巴曙松:区域资本市场要聚焦于服务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要重点解决体制性、结构性问题,更要抓住地方政府债务化解和中小企业融资等地方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剖析研究,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区域性股权市场有条件成为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困境、服务中小企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础平台,更大力度地发挥场外资本市场作用。

中国内地的资本市场从建立到发展更多是政策自上而下设计推动,非市场演化的结果,缺少从场外到场内市场自下而上的自然演进过程。

首先,可以考虑赋予地方政府主监管责任,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差异化个性化发展。建议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和中小企业个性化需求进行区域化的制度安排,给予区域性股权市场充分的灵活性。

一是建议开放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累计可以超过200人的限制,试行做市商制度,提高市场活跃度和流动性。二是建议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在质押登记、信息披露监管、国有股权转让、产品创新发行等业务上的法律地位,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金融机构地位,明确财税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合作,从而促进区域市场规范发展,提升区域市场公信度。三是建议明确新三板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股权交易中心,明确非上市金融机构应当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权托管。

其次,鼓励债券型融资工具发展试点多样性的产品创新。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草根”属性决定其在政策制定上需要更大的创新空间。

一是建议根据中小企业的切身需要,放开并鼓励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开展优先股、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证券品种。区域性股权市场目前证券发行品种仅限于在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中小企业切实需要的债权类融资工具基本处于空缺。二是建议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金融创新。针对区域经济普遍性需求和中小企业个性化需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创新交易品种,允许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并经监管部门许可后全面实施。

最后,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投资。建议多元化投资者主体,将区域性股权市场股票及可转债纳入主流金融机构投资“白名单”,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投资,有利于资产端和资金端的风险收益匹配及风险分散,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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