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政策调整 对龙头企业利大于弊

作者:songjingtao   已查看:1148     发布时间:2017-11-16 09:06:26

近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的第三届中国PPP融资论坛上,财政部副部长、PPP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史耀斌表示,保证PPP改革事业可持续发展是未来针对地方政府、企业的监管重点。随后发表演讲的财政部金融司司长王毅对此进行细化,比如对资本金不到位或资本金穿透后不是自有资金的PPP项目剔除项目库。

  PPP进入规范发展期,企业参与保障性提高

  近期对PPP合规性的强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对一直规范做PPP的公司来说是利好。PPP项目数量高速增长的时代已经过去,未来PPP会平稳发展,更注重项目的质量。未来在融资、核心技术、品牌、平台搭建、产业链运营等方面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将会成为PPP的主角。

  国资委发文,央企PPP总量控制

  国资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财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央企参与PPP进行总量管控,一是以建筑施工为主业的中央企业累计对PPP的净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其他中央企业不得超过净资产20%。二是资产负债率高于90%、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中央企业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PPP业务。三是非金融子企业不得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项目。根据新政央企参与PPP受限,给民企留下发展空间,在与央企的竞争中,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无论是在项目选择还是融资成本方面都处于弱势,央企参与PPP总量的控制使地方政府与民营社会资本增加了接触的机会,对于已经积累了丰富的PPP建设和运营经验的上市公司东方园林、蒙草生态、铁汉生态等的市场开拓带来了契机。

  PPP项目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存在差别,规范运作保障落地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出台主要目的是:“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该政策出台后很多人未能有效区分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与PPP模式。“87号文”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并不针对规范运作的PPP模式。同样规范运作的PPP项目,不存在违反50号文件的“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行为。只要符合规范运作,政府将根据财政部PPP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中的规定,PPP项目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PPP的发展趋势是从运营端寻找竞争优势

  经过短期高速的发展,PPP模式进入变革时代,据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报告显示,在项目类别上存在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额比重为73.5%,在财政部的全国第四批PPP示范项目申报条件中,明确要求项目的回报机制要以使用者付费为主。未来做为PPP项目的承建者更是一个运营商的角色,社会资本方要满足政府推动经济发展,打造特色产业的需求,在一系列政府继续社会资本投资参与的开发区、园区、产业新城、特色小镇、生态旅游景区等方面,基于PPP模式下的“产业+建设+招商运营”产业链建设服务一体化运营商,社会资本必须具备“策划-规划-投融资-建设-招商-运营”的企业价值链,实现差异化的市场定位,重塑在PPP模式下的竞争优势,也为社会资本转型提供契机。

  事实上,许多龙头企业在运营方面早已开始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例如蒙草生态(300355)中标的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镜湖生态修复和PPP项目,通过生态修复把昔日的“碱湖”变为风景秀丽的“镜湖”,良好的生态基底带动了周边富强五组的特色草小镇运营,使地方政府以生态建设为支点,带动产业发展,从而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综合提升。

  总而言之,关于PPP规范运营的一系列的举措有利于建立一个更符合国情的发展模式,对于参与PPP项目的企业来说,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规范化的竞争秩序对于龙头企业而言也意味着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如果适时跟进调整思路,可以视为新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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