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转社保新政落地 国有创投“放胆”股权投资

作者:songjingtao   已查看:1051     发布时间:2017-11-24 09:23:49

“之前我们一直担心投资的企业IPO时国有股权划转影响基金业绩,如今这个心病终于解决了。”随着近期新发布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下称“新实施方案”)落地,华东某国资创投基金投资经理向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预计该国资集团名下的股权投资基金将不再承担划转拟IPO企业股权划转的义务,在投资方向上也有了更多的选择。

根据新实施方案,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等非上市股权将纳入社保基金划转范围。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同时,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权。

多位相关证券市场人士都表示,这意味着原国有股转持义务从IPO市场整体前移至中央及地方国资企业集团的层面,从纳入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转为更多持有非上市集团国有股权,不仅起到了“开源”,更对鼓励了近年来踊跃进入创投市场的国有资本“做大蛋糕”。对于目前已上市国资公司和拟IPO企业来说,其影响则是潜移默化。

国有股权划转政策生变

让创投圈尤其敏感的一条是,“新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自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在国内IPO的含国有股的上市公司,上市时需按照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政策同时规定,如果是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将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

近期成功IPO的畅联股份,是国资股份股权划转的典型案例。今年9月登陆创业板时,畅联股份国资股东浦东新区国资委、上海仪电集团以及东航金控以直接划转股权的方式履行转持义务,混合所有制股东联合发展、畅连投资的国有出资人则按其国有出资比例以上缴现金方式履行了转持义务。

有证券律师推断,如果根据新的方案来执行,畅联股份的国资股东在IPO股权划转可以不再执行。由于上海仪电集团系上海国资委全资持有,后续或将改为划转上海仪电集团10%的股权给社保基金,“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社保基金不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畅联股份股权。

国资股东“放胆”投资

有投行人士告诉e公司记者,国有股东认定的覆盖范围十分广泛。除了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以及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外,还包括上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等。

因此,在国资创投业,常常会出现的一些合理规避划转的“绕弯子”办法:比如引入社会资本,使得投资主体的国有股权控制在50%以下;或者国资公司退居“二线”,国有股权合计超过50%,但由于第一大股东并非国有企业,也不被认定为国有股东,不需要承担转持义务。

从这个角度看,或许可以理解为何市场上一些背靠国资券商的券商直投公司虽挂靠券商姓名,但其第一大股东反而是民营资本。

此外,在原来的IPO审核实务中,采用合伙制度的股权投资基金也同样受上述50%限制的影响,为了规避国有股划转,各基金在设立时纷纷在股东选择方面非常慎重,划转10%国有股对基金业绩的影响显而易见。

虽然国有创投基金有一定的豁免权,但在资金投向、具体条件上都有所要求。据e公司了解,2010年国家曾规定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符合被投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营业总收和资产总额都不超过2亿元等条件,可以申请豁免划转。

本次废止原方案,无疑将为近两年大举进入股权投资行业的国有资金松绑,“所有投资限制都打破了”,有业内人士称。清科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政府引导基金已设立1013只,总目标规模5.33万亿元,已到位资金到1.90万亿元。

影响“润物无声”

由于财政部已经明确新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主要划转对象是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的股权,一般不涉及上市企业。对于少量涉及的上市企业,划转是原国有股东将其10%的股权转至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属于国有股权的多元化持有,不改变企业国有股权的属性和总量。”业内普遍认为,新规对目前二级股票市场来说影响不大。

在央企和地方国资企业重组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今天,划转新规对国资企业上市公司来说仍有“润物无声”的影响。新规明确,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另一些细微的影响较难发现。一位国有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虽然新划转规定对后续集团整体上市的影响目前暂不明确,但也解除了部分忧虑。此前该国资相对控股公司曾计划向大股东增发股份,但考虑到大股东为国有独资企业,增发完成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将超过50%,达到绝对国有控股,最终放弃。因为,如果增发完成,假设后续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投资IPO成功,也会新增股权划转的问题。但随着新政策落地,原股权划转政策的终止,增发变为国有股权绝对控股已无需多虑。从这个角度看,国有上市公司在股权投资上的布局也可能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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