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融资及转让的关键问题解析(二)

作者:meirijinrong   已查看:677     发布时间:2019-12-23 15:27:22

十三、哪些属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明确以下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十四、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三)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四)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八)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九)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十)违约责任。

(十一)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十三)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十四)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十五、股权转让合同从何时生效?

 

答: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十六、实现股权转让一般需要有哪些手续?

 

答: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经过以下手续:

(一)首先需要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欲相关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三)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四)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五) 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款,再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否等于股权转让已经实现?

 

答:不等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只有完成上述手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权。

 

十八、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需要与出资额相同?

 

答:不需要。北京恒拓远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薛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20期)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

 

如果公司发展良好,其股权转让价格一般高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如果公司连年亏损,则有可能低于出资额。事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其价格明显与出资额并无绝对关系。

 

十九、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否有权转让股权?

 

答: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程俊诉崔焱、王国林股权转让案亦确认实际投资人转让股权的合同有效。

 

二十、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转让股权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首先,因为名义股东才是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所以需要名义股东配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会存在履约不能的风险,会增加诉讼风险。

 

其次,需要公司其它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



二十一、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必须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答:不是。股权转让除了以交易的方式实现,也可以赠与的方式实现,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一定要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而且,即使是以交易方式实现股权转让的协议也可以约定由补充协议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不过必须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加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以赠与方式转让股权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稳固。

 

二十二、没有实际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够转让股权吗?

 

答:可以。虽然股权有瑕疵,但是该股东仍拥有股权,也就可以对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转让瑕疵股权的股东所负的出资义务并不随股权转让而消失,除非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约定,否则出让人仍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二十三、受让股权的新股东是否还有出资验资的义务?

 

答:没有。仅是发起设立人有出资验资的义务。

 

二十四、其他股东以各种方式拒绝回应,如何实现股权转让前的书面通知?

 

答:可以通过在一定级别的报纸上发布转让告示,结合寄发双挂号信给其他股东的方式实现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未回复的,可以视为其同意股权转让。

 

二十五、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又不愿意优先购买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

 

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股权转让,又不愿意优先购买,导致股权转让因缺少公司的议决而无法实现,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十六、小股东不同意大股东转让股权,又无力实现优先购买时该怎么办?

 

答:如不愿意与新加入的大股东合作,可以选择对外转让股权,实现退出。

 

二十七、公司内部股权变更后可否不工商变更登记?

 

答:不可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不及时进行工商登记将要承担相应的罚款。

返回目录

上一篇:企业股权融资及转让的关键问题解析(一...

下一篇:企业股权融资及转让的关键问题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