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转融券规则出台 券源范围显著扩大

作者:meirijinrong   已查看:2881     发布时间:2019-05-05 08:50:12
  科创板转融通细则出台,券源扩大至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不过,原始股东仍不可出借证券;市场期待的融券“T+0”也没有在细则中落实。

  4月30日,上交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证金融)和中国结算联合发布了《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明确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

  该《实施细则》规范的是以中证金融为中央对手方的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一头是持有科创板股票的出借人向中证金融出借股票,另一头是中证金融向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科创板股票,供其向客户进行融券业务。

  市场最为关心的是融券制度下券源是否丰富?根据《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相较于A股目前证券公司基本上只能以自营持有的股票融出给有卖空需求的客户,科创板券源明显丰富。不过也有市场人士表示,香港市场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均可以作为券源提供者,A股市场的丰富度仍有提升空间。

  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将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标的证券名单由中证金融确定并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实施细则》,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实施细则》还提高了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效率,并约定市场主体可通过约定申报、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其中,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成交的,上交所对出借人、中证金融、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从而使借入人可实时借入证券,办理相关业务。

  不过“T+0”制度并未同时推出,上述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机制安排仅涉及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效率提升,不改变现有融券偿还业务安排,即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入证券。

  融券机制的推出有望改变目前A股缺乏做空工具的单边市情况。过去发行改革中,监管部门主要担心发行定价过高侵害投资者利益;而人为压低发行价格,上市后又必然出现爆炒,往往需要经过一年左右次新股价格才能逐步回归平衡。有了完备的融券机制,无论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定价出现畸高时,市场力量都可以通过交易博弈,更快的促进价格回归,从而抑制高定价泡沫盒“逢新必炒”之风(详见《财新周刊》 2019年第5期封面报道“启动科创板”)。

  2011年,证监会和交易所就已经出台了融资融券的相关制度法规,中国股市首个个股做空机制终于诞生,但是从后续发展来看,相较于融资来说,融券长期跛足。

  在2015年“股灾”期间沪深交易所修改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把融券卖出从原来的“T+0”变成了“T+1”,随后多家券商纷纷公告暂停融券卖出交易。经过这样的限制后,A股个股做空机制近乎形同虚设。如今科创板试点推出融券制度的改革,是否能够有效改变单边市情况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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