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应对疫情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支持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已查看:1025     发布时间:2020-02-21 21:25: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关于印发<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号)要求,现就做好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支持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于规定期限内我市中小微企业从银行机构申请贷款,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贴息。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暂不纳入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是指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规定期限《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保持一致。

第六条 本细则规定的贷款贴息政策不与疫情防控期内其他市级以上出台的贷款贴息政策同时享受。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照各级有关贷款贴息政策执行。

第七条 鼓励银行机构优化信贷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加大对科技含量高、科技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拥有省级产品标准的企业以及涉农、民生类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对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实行差异化贴息政策,可适当上浮贴息比例。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淘汰限制类企业不予贴息。

第八条 对于疫情防控期内支持中小微企业有突出贡献的我市银行机构予以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章 补贴标准和政策

 

第九条 贴息利率。按照贷款综合年利率不高于1%的比例进行贴息。

第十条 贴息期间。贷款贴息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180天),贷款期限不满6个月(180天)的,以实际贷款使用天数计算。贷款发生欠息、逾期的,不给予财政贴息。

第十一条 贴息金额。企业申请财政贴息金额为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各笔贷款贴息之和,贴息计算公式:某企业申请财政贴息金额=∑(该企业单笔贷款本金金额×贴息利率×贴息天数/360)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申请财政贴息金额累计超过20万元的,以20万元为上限申请贴息。

第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相关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从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

 

第三章 贴息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企业应在银行发放贷款2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财政贴息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1)、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或业务章)、贷款发放凭证、银行还款记录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各区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申请材料汇总审核,形成《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截至2020年10月31日,企业尚未报送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资金审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各区县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汇总审核后移交第三方机构,由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贷款真实性、贴息申请资金合规性及准确性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第三方机构对审核结果承担核实责任,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贷款及贴息资金申请应予以说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进行审核确认,根据预算额度核定实际贴息金额,形成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意见(加盖部门公章,附第三方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奖励资金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考核结果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兑现到位;贴息资金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结果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区县财政部门,具体由区县财政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兑现到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贴息资金申请表

          2.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返回目录

上一篇:淄博暂停缴纳职工医保费

下一篇:济南市关于暂停2020年2月企业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