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暂停缴纳职工医保费

作者:admin   已查看:768     发布时间:2020-03-01 11:00:47

2月28日下午,淄博市医疗保障局网站连发暂停缴纳全市职工医疗保险费、在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缓缴医疗保险费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

关于暂停缴纳全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各参保单位:

因国家、省医疗保障局出台疫情期间医疗保险费缴纳优惠政策,现对2020年3月份后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3月1日起暂停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含网上申报缴费),恢复缴纳时间另行通知。暂停期间,参保人享受医疗待遇不受影响。

二、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延缴工作正常受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关注“淄博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并登陆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60.210.113.119/col/83481/index.html),下载相关资料进行申报办理。

三、请各区县告知参保单位及时关注“淄博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淄博市医疗保障局(http://ybj.zibo.gov.cn)的通知公告。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8日

关于在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缓缴医疗保险费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5号应对新冠状肺炎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医保缴费政策的通知》(淄医保发〔2020〕3号),现将有关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申请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向所属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缓缴医疗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当月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流程

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所属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电子邮箱。

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后应按规定审核,并及时电话通知申报企业审核结果。区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每周五12点前,汇总缓缴企业名单上报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备案。

三、有关事项

(一)经批准准予缓缴的中小企业缓缴期满后,应足额补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用,存在历史欠费的应同时足额补缴。

(二)缓缴期间,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各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对符合缓缴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医保业务系统中做“单位免于暂缓”处理业务。

(四)申请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查实,缓缴期即行终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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