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抵押是指同一抵押财产上存在多个债权。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同一抵押财产设定抵押权后,如有剩余价值的,可以其余额再抵押,但同一抵押财产所担保的数个债权总额不得超过该抵押财产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人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价值的,超出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法律认可重复抵押,也认可超额抵押的效力,只是超额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小于所担保的债权的,则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抵押权人仅就与原评估价值相当的本金及利息、违约利息等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条,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而非在评估时确认。该等判决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进行了不恰当的解答,有违促进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按照其裁判逻辑,以评估价值500万元的抵押物为1000万元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即便抵押物拍卖成交价为1000万元,债权人也仅能在5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获得优先受偿,而以评估价值为1100万元的抵押物为1000万元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则债权人即可在1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获得优先受偿,有违公平,也将进一步加重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
此类判决虽值得商榷,但作为既定事实仍对现实具有指导意义,从风险覆盖和缓释角度,也建议接受评估价值足以覆盖贷款本息的抵押物。
【规范性文件】
《担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30日)
第三十五条 【超额抵押之禁止】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五十四条 【抵押权的次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
第五十条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相关案例】
海南旭宏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海南琼海涤纶厂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2013)海南一中民初字第128号,二审:(2014)琼民二终字第32号)
基本案情:
1998年8月28日,涤纶厂一与琼海建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向琼海建行借款人民币1600万元,双方于同日签订《(贷款)抵押合同》,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担保的贷款1600万元。抵押物为机器设备和628、629号工业用地使用权,评估价值550.72万元。
涤纶厂一和琼海建行共同向琼海市国土局提交的《关于办理贷款抵押登记的申请》载明以628、629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的贷款金额为700万元,在双方共同向琼海市工商局提交的《关于办理贷款抵押登记的协议书》中则载明以机械设备抵押的贷款金额为900万元,两部分抵押物抵押的贷款总额正是本案贷款总额1600万元。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土地在7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利息的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涤纶厂一上诉认为:
本案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1600万元的贷款合同的抵押物。只是在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时,人为地将1600万元贷款分为900万元和700万元两部分,分别办理抵押登记。不代表抵押贷款双方对原借款合同及贷款抵押合同做了修改。原审判决关于旭宏公司主张对涉案的两块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以700万元贷款本息为限的认定错误。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无论是动产还是土地均不能单独足额为1600万元提供担保,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各自价值分别为1600万元中的900万元和700万元设立了抵押并经相关部门核准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虽然628、629号土地的评估价值是550.72万元,但双方申请抵押登记时是包含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因此,628、629号土地设定抵押的贷款金额是700万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本案土地抵押时的评估价值是550.72万元,设定的抵押贷款额是700万元,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判决抵押权人就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550.72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利息(计算标准同上)的额度内优先受偿。